渤海财险擅自调整经备案的保险费率违法领罚单

2019-11-28 13:56: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7号、48号)显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8月17日,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在承保投保人为徐州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业务中,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中“承保人员占比情况风险因子”由0.7分别调整为0.70315和0.70235,拼凑1000元每人死亡伤残保费和100元每人医疗费用保费,合计每人1100元保费,3366人共计保费3702600元。经核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已于2015年7月16日经原中国保监会备案。

龚学新作为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了某船务雇主责任保险的销售过程,并擅自决定调整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对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处2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给予龚学新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大股东分别为:其他法人股(四方)持股比例为79.69%,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3.54%,天津联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7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8号

被处罚单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营销服务部

地址:江阴市人民中路289号-3-2泓昇商务大厦8楼B/C座

主要负责人:龚学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8月17日,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在承保投保人为徐州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业务中,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中“承保人员占比情况风险因子”由0.7分别调整为0.70315和0.70235,拼凑1000元每人死亡伤残保费和100元每人医疗费用保费,合计每人1100元保费,3366人共计保费3702600元。经核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已于2015年7月16日经原中国保监会备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涉投保资料、案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报告、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处2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9〕47号

被处罚人姓名:龚学新

住址:江苏省江阴市香樟花园

身份证号:320219196601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江阴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8月17日,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在承保投保人为徐州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船务)、保单号码为2320004032018300021的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业务中,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中“承保人员占比情况风险因子”由0.7分别调整为0.70315和0.70235,拼凑1000元每人死亡伤残保费和100元每人医疗费用保费,合计每人1100元保费,3366人共计保费3702600元。经核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2015版)费率表已于2015年7月16日经原中国保监会备案。龚学新作为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全程参与了某船务雇主责任保险的销售过程,并擅自决定调整经备案的保险费率,对渤海财险江阴营销服务部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案涉投保资料、案涉保险条款和费率备案表、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报告、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龚学新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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