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同股不同权”的应用,资本市场已经探讨了很多年。
这种股权结构,在美国非常普遍,但正式应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2018年。当时,港交所发布IPO新规,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赴港上市后,很快引发资本市场的热潮。
港交所成功在前,再加上内地监管机制的不断完善,国内科创板和创业板在推行注册制时,也提出了允许在这两个板块上市的科技型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并发布明确标准。
到底什么是“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涉及哪些权益?非上市公司能否设计“同股不同权”?本文将结合博得世纪董事长、博得创富董事长周志轩老师的案例分享,来做详细解答。
01什么是“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又称为双重股权结构,或AB股结构,主要是管理层试图以少量的资本达到控制整个公司的目的,因此将公司的股票分为高投票权的股票和低投票权的股票两种类型。
优刻得就是国内首家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的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在科创板上市。
优刻得的章程显示,该公司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A类股份”)及普通股份(以下简称“B类股份”)组成,其中“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5票。创始人团队通过持有A类股份,在发行后合计持有约19%的股份,却拥有超过55%的表决权。可以说是国内企业设计“同股不同权”的典型代表。
在周志轩老师分享的“优刻得”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同股不同权”在保护控制权、提升公司股权运用灵活性等方面具有巨大优势,一方面帮助科技型企业保住了控制权,另一方面又能满足持续融资和人才激励需求,可谓“一箭三雕”。
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完善,相信采用“同股不同权”设计的公司会越来越多。
科创板、创业板、港交所“同股不同权”设计上市规则
02“同股不同权”涉及哪些权益?
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对于想要借鉴成功案例做自己股权设计的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更清晰地了解“同股不同权”涉及的相关权益。
“同股不同权”包括“同股不同分配”、“同股不同表决”两种形式,前者是分红权益不同,后者指投票表决权数量不同。
同股不同分配
假设公司希望引入技术型股东A,却只能授予其5%的股权。此时大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授予A股东获得高于持股比例的分红权益(如10%),用较少的股份吸引和绑定人才。
同股不同表决
公司可设计A类股和B类股,其中A类股可拥有数倍于持股比例的投票表决权。创始人持有A类股即可保护控制权安全。
03 非上市公司能设计“同股不同权”吗?
企业做股权架构设计绝非就事论事解决当下的问题,而是考虑未来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那非上市公司能做“同股不同权”吗?
《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做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三分之二的股东认可并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即可进行“同股不同权”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不能进行“同股不同权”设计。
当然,不同地区的《商事登记规定》对行业选择有更细致的要求。比如深圳2021年3月5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明确了“深圳地区所有类型公司均可设计同股不同权”,但工商部门的解读是,“如果公司是属于依法可以设计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例如‘科技企业’),那么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也就是说,深圳目前仅有科技企业可设计“同股不同权”的架构。
04 如何借鉴成功案例设计“同股不同权”?
从整体来看,《公司法》对“同股不同权”要求比较宽松,可以从提升公司管理规范程度、规避潜在风险、保障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
周志轩老师建议,非上市成长型企业在设计“同股不同权”架构时,可参考《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以终为始”进行设计,重点关注时间、对象、表决、权益设计、权益转让等内容。
1、时间上,仅允许上市前设计,上市后不得再设计或增加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满足以下条件:
对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在上市前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核心职位的人员;
所持股份合计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
3、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
4、特别表决权股份权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相同
除表决权差异外,其他股东权利应完全相同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10倍
5、特别表决权股份不能转让,除非按1:1永久转换为普通股份。
总的来说,“同股不同权”架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有效解决上市融资和保持控制权的矛盾,防止恶意收购,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等优点,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应辩证思考。企业性质不同、面对的对象不同,所处的行业以及企业财务状况差异,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因企制宜”、“因企而异”,相应地做出调整,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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