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资讯:中贝通信: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3-06-26 20:26:45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3-04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4    -        2023/7/5      2023/7/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36,368,57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091,600.64 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在

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情况,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4    -         2023/7/5      2023/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

     (2)李六兵、邹鹏飞、姚少军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

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6 元;解禁后取得的

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6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贝通信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7-83511515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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