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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某与奚某生育一女,后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张某毕业于国内名牌高校,年薪50万元,离婚前处失业状态。张某在上海与父母共有四套房,其中两套为自用,剩余两套用于出租。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女儿随奚某生活,根据张某当时无工作及收入状况,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奚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应通过自身努力,以自己的劳动所得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且张某名下有两套房屋用于出租,故认为张某有能力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据此,上海一中院改判张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关键词: 男子上海4套房离婚给6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