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收费标准是什么?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以30元支付;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百分之一缴纳;超过10万元按百分之零点五缴纳,但是,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冻结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续期的,才能执行并完成财产的继续查封。封存期限届满,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封存效果消失。
法院诉讼保全后怎么解除?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诉讼并经人民法院核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执行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或由信誉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什么样的保证,都应该是人民法院容易控制,容易执行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实际上,担保一般由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条件的、无限期的、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受理。保证人提供担保金额不足的,可以接受,但只有相应的价值解除保全,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继续保全。
3.如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调解或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等,他们应该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