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标准化条例》新闻发布会。《吉林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标准化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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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近年来,我省不断强化标准化工作顶层规划与制度建设,持续优化标准体系,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据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我省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3项、国家标准842项、行业标准714项,发布地方标准2281项,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33项、企业标准25528项。标准化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我省获批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199个,建设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591个,覆盖我省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条例》共7章56条,包括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合作交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可概括为“六大亮点”。
完善管理体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化保障,加快城乡建设和社会建设标准化进程。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省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政策制定。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
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覆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全领域的标准体系,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吉林标准体系。推动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现代种业、特色农产品、汽车产业、冰雪旅游、养老服务、城乡基层治理等重点领域标准供给。
明确地方标准制定主体和程序要求。《条例》规定为满足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条例》对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支持社会团体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填补标准空白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强调标准制定后的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地方标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推荐性标准引用,促进推荐性标准实施。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促进标准实施应用,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标准化服务进行规范引导。
强化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合作交流。《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省人才发展战略,培养熟练掌握国际国内标准化规则、精通专业技术的职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与相邻省份加强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冰雪旅游等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区域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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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昕
摄影 明鑫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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